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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承诺期限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依据:国务院令第412条) 

1、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业主行文上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市政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
3、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4、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通过则可作为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未通过则终止取水许可程序。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3、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3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与专家评审等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暂不收费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的审批(依据:1、水法 2、河道管理条例) 

1、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单位提出申请;
2、办理批文。注:排污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5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与专家评审等3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暂不收费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县市区水务局初审;
3、市政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
4、市水务局审批或转省水利厅、流域机构审批。  

1、建设单位申请;
2、洪水影响影响报告;
3、工程建设方案;
4、水管单位或水行政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  

6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与专家评审等3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30个工作日) 

暂不收费 

 

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现场查看;
3、组织评审;
4、市水务局审批或转省水利厅、流域机构审批。  

1、申请文件;
2、规划相关文件及依据;
3、防洪规划设计文件;
4、审批相关要求与其他文件及材料。  

20个工作日 

 

 

蓄滞洪区避洪论证建设审批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现场查看;
3、组织评审;
4、市水务局审批或转省水利厅、流域机构审批。  

1、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防洪初步方案;
4、审批机关要求与其他文件及材料。  

20个工作日 

暂不收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生产单位提出申请;
2、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并检查资料是否完备;
3、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对于属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进行审批。
4、对于属于水利部、省水利厅审批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上述申请资料转交省水利厅组织审批。  

1、申请审批报告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70个工作日(现场察看与专家评审等50个工作日,项目方案报告书审批20个工作日) 

 

 

填堵河塘淤洼地审查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现场查看;
3、组织评审;
4、市水务局审批或转省水利厅、流域机构审批。  

1、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工程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
5、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有些项目须附防洪评价报告或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0个工作日 

暂不收费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现场查看;
3、组织评审;
4、市水务局审批或转省水利厅、流域机构审批。  

1、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及文件。  

20个工作日 

暂不收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生产单位提出申请;
2、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并检查资料是否完备;
3、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对于属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进行审批。
4、对于属于水利部、省水利厅审批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上述申请资料转交省水利厅组织审批。  

1、申请审批报告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70个工作日(现场察看与专家评审等50个工作日,项目方案报告书审批20个工作日) 

暂不收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受理,并检查资料是否完备;
3、对于属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
4、对于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上述申请材料转交上级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1、申请书
2、占用补偿方案
3、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4、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同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5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等3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 

1、生产单位提出申请;
2、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并检查资料是否完备; 3、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验收权限,对于属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验收组,检查建设现场和档案资料,进行验收。
4、对于属于水利部、省水利厅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上述申请资料转交省水利厅组织验收。  

1、申请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
4、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5、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6、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7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与专家评审等50个工作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验收审批20个工作日) 

 

 

利用国有水库、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批准 

1、组织活动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水管单位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3、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4、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申请书或申请报告;
2、活动的内容及相关方案;
3、市级水管单位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等3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暂不收费 

 

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开发旅游项目批准 

1、开发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水管单位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3、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申请书或申请报告;
2、活动的内容及相关方案;
3、市级水管单位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等3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暂不收费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水管单位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3、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
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单位申请
2、防洪评价报告;
3、工程建设方案;
4、市级水管单位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等3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暂不收费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逐级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省水利厅审批。 

验收申请文件(分部、阶段、单位及初验资料,工程档案验收资料,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审计等各项资料齐备)。  

接申报后28个工作日内。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省水利厅审批。 

项目法人机构批准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主要规章制度等。  

接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项目法人提出开工申请,逐级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省水利厅审批。 

开工申请(工程概况、项目法人机构和人员情况、设计文件批复情况、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情况、工程招标情况、各类合同签订情况、征地移民工作完成情况、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情况、“四通一平”完成情况等)。  

接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 

 

 

河道采砂审批 (依据:1、水法
2、河道管理条例)  

1、申请从事青弋江、水阳江、徽水河干流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可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可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3、可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到交通、环保、旅游、城市规划等部门的,还需征求有关意见)由市政府中心水务窗口受理,同时移交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审查办理,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应当在15日内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并报市局领导决定。对准予许可,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河道采砂批准证并公告.
4、对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中标人、买卖人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颁发河道采砂批准证。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3、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0个工作日 

由县市(区)按有关规定收取  

 

取水许可审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  

1、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2、地表水年取水量超过1500万立方米以上,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并提出意见后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表水年取水量700万方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项目立项后,按同样程序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4、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后,开工建设;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发放取水许可证;
6、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材料
(二)取水许可申请材料 

1、直接审批的60工作日;
2、应急取水30工作日;
3、转报省水利厅30工作日。 

1、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0元 

1、国家计委、财政统计价格[1994]634号文;
2、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宣价费[2004]87号计收。 

 

窗口人员:黄雪芳 联系电话:0563-2719213 电子信箱:xz_sw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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