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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宣城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皖[2001]8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宣城市党政机构改革主案的实施意见》(宣发[2002]1号),宣城市水利电力局更名为宣城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 划出的职能

   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 划入的职能

   1、原市建委会承担的城市防洪、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

   2、原市地矿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的职能调整,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法律、法规的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与有关部门配合研究拟定全市水务投资计划;根据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水务规划、水工程(含水电站)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和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告。

  (四)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引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检测河道水域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对污染超标严重河段的各种污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七)负责全市水务的行业管理;拟定全市水务行业有关标准、定额、规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津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推行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负责对水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水务系统贯彻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政策以及各项水规费的收交、使用、监管;指导全市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实施监管。指导全市水务行业的供水、水电等经营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重要河流、湖泊、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对我市江河采砂实施监管。

  (十)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排灌、节水灌溉和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对外交流;指导全市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防洪规划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十四)承担全市防汛防旱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五)负责水务局机关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局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班干部。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就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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